1.依照大法官第 535 號解釋文,警察人員對人民實施臨檢勤務時,不得採取的措施..-阿摩線上測驗
1F ten7tw(邀請碼126 大二上 (2022/08/03)
釋字535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詳釋字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