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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依照大法官第 535 號解釋文,警察人員對人民實施臨檢勤務時,不得採取的措施為?
(A)現場實施臨檢
(B)人民之身份查明後任其離去
(C)在查明人民的身份後,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接受盤查
(D)對受臨檢者出示足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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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ten7tw(邀請碼126 大二上 (2022/08/03)
釋字535號:「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詳釋字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35

1.依照大法官第 535 號解釋文,警察人員對人民實施臨檢勤務時,不得採取的措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