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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下列何者屬於訓示期間?
(A)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所定上訴期間
(B)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所定裁判書正本之送達期間
(C)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所定聲請再議期間
(D)刑事訴訟法第67 條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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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陳彥樺 小五下 (2010/05/11)
法定期間:為行為期間,其由法律所規定者,謂之法定期間。如:上訴期間為10日(刑訴 349)、抗告期間為5日(刑訴 406)、聲請再議期間為7日(刑訴 256 I)。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有係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其遲誤亦不生失權效果。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Joy Liu 高一下 (2013/07/26)
裁判書正本之送達期間:7日內~訓示期間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19)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抗字第 541 號 裁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理由 節錄
一、本件係再抗告人甲○○對檢察官就其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並請求第一審法院准許其出境。第一審裁定後,檢察官不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向原審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合法。再抗告意旨認本件屬同法第四百十六條之準抗告,檢察官不得抗告云云,容有誤會。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法定期間,因其遲誤效果之不同,得分為失權期間及訓示期間二者 。所謂「失權期間」,係指因期間之經過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權利,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聲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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