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時,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訂多久為緩起訴期間而為緩起訴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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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3/02)
(A)2年至5年(X) (B)1年至3年(O) (C)1年至5年(X) (D)2年至4年(X) 刑事訴訟法 第 253-1 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