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起就是檢察官哩~!!我就是這搞混哩OTZ...
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websit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第 六 編 非常上訴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42 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 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445 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第 446 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第 44...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website: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第 六 編 非常上訴第 441 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 442 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 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445 條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第 446 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第 447 條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第 448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47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起非常上訴? (A)被告(B)自訴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