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提起離婚之訴附帶請求法院定子女監護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當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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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a1357962tw 國三下 (2021/02/01)
(A)當事人得附帶請求法院認為原告起訴無理由時,並定子女監護權之行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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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waterenjoy 研二下 (2021/07/14)
民事訴訟法第572-1條第1項: 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A)>X,但此條已刪除。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3項 依前項情形得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者,如另行請求時,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由或以裁定移送家事訴訟事件繫屬最先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審理,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B)>O 民事訴訟法第572-1條第4項: (C)>O,但此條已刪除。 家事事件法第58條 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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