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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傳票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
(A)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
(B)行準備程序時準用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之規定
(C)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
(D)傳喚證人之傳票毋庸記載待證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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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ou Ren Chen 高三下 (2011/05/19)
第272條~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看完整詳解
6F
Nadia Chang 高一上 (2016/07/05)

(A)傳票偵查中由檢察官傳喚.審判中由法官傳喚

(B)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D)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7F
融會貫通 高一上 (2016/07/12)
71, 175
273
272
175
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6)
(A)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X;檢察官亦得簽發)
(B)行準備程序時準用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送達期間之規定(O)
(C)刑法第 61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X;5 日前送達)
(D)傳喚證人之傳票毋庸記載待證之事由(X;應記載待證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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