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更改正解
A.B皆為正確
家事事件法第39條第2項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CH 11 家事事件法
23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共同被告 (B)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2﹞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23 關於婚姻事件之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