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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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1 聲請再議之期間為幾日? (A)3日(B)5日(C)7日(D)10日 .修改成為31 聲請再議之期間為幾日? (A)3日(B)5日(C)7日(D)10日 .
31 聲請再議之期間為幾日? (A)3日(B)5日(C)7日(D)10日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