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4 條
法院得命分別辯論,為一訴主張數標的。但數標的或其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不得為之。
第 205 條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為分別提起數訴,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第 206 條
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15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