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延長羈押期間,於偵查中: (A)不得逾三十日(B)不得逾二月(C)不得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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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1)
(A)不得逾三十日(X) (B)不得逾二月(O;延長期限,偵查與審判中都是 2 個月) (C)不得逾三月(X) (D)不得逾一百二十日(X)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期間)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