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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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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訴訟上和解成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如何救濟?
(A)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向原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C)請求原法院繼續審判
(D)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96 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325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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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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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7/03)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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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29)
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
八十四
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
五百
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
五百零六
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解釋.判例】
釋字第229號
*
43年台上570
*
43年台上1075
*
52年台上500
*
55年台上2745
*
56年台抗224
*
71年台上1009
--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修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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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ulu
高三下 (2014/08/06)
和解成立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判決不是應該要以再審或第三人撤銷訴訟來改變嗎?為什麼是請求繼續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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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訴訟上和解成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如何救濟? (A)向原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