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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訴訟上和解成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如何救濟?
(A)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向原法院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C)請求原法院繼續審判
(D)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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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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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煥明 大三下 (2011/07/03)
第三百八十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阿四 大四下 (2014/06/29)
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解釋.判例】釋字第229號*43年台上570*43年台上1075*52年台上500*55年台上2745*56年台抗224*71年台上1009
    --102年5月8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修正理由--
4F
Lulu 高三下 (2014/08/06)
和解成立不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判決不是應該要以再審或第三人撤銷訴訟來改變嗎?為什麼是請求繼續審判呢?

16 訴訟上和解成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如何救濟? (A)向原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