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也錯了!!!僅重罪不可以成為羈押之原因,必須還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這題是不是沒有參考價值?!
【已刪除】47 下列何者,不是羈押之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