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71 條之規定開具傳票? (A)偵查中之檢察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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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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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easyiponpon 高三下 (2021/02/04)
刑訴第71條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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