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於犯罪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得作不起訴處分的司法人員,為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
5F 湘 國三下 (2018/08/25)
檢察官在追訴犯罪的過程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經過偵查的程序,偵查的程序終結後,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和資料,要視情況作出決定,這項決定依情形的不同有三種處理方式: 1.被告有犯罪嫌疑而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官偵辦。 2.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依第25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3.案件有應為不起訴的法定原因,應為不起訴處分。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總共有十種原因可為不起訴處分: (1)曾為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被告死亡者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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