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下列何者不得或不宜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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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0/04)
調解委員會所調解的範圍,包括民事事件及刑事告訴乃論事件,也就是說,凡是涉及私權利義務關係的事件,例如:債權、債務、損害賠償,均可聲請調解;但某些事件因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的關係,不得聲請調解,例如:事件的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一年;事件的內容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當事人不得自由處分的法律關係,如:親子關係出於天然血緣,不得依調解脫離父母子女關係;依法應由法院裁判的事件,如: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禁治產宣告、死亡宣告等;依法應由其他調機關調解的事件,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耕地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發生租佃爭議事件,應由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此類事件。
某些犯罪依法律規定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希望訴追,國家始可進訴追處罰,稱之為告訴乃論之罪,凡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中所規定的告訴乃論之罪,均屬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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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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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7/09/27)
調解與和解的差別? 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簡言之,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