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A)不受理。
(B)駁回。
(C)視同未提出申請。
(D)請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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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 C(3), D(3), E(0) #3016010

詳解 (共 1 筆)

#6886125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及相關法規規定,機關與廠商間關於履約爭議的調解,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

  • 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履約爭議之調解,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或由機關報請上級機關轉請)申請

  • 調解的性質: 調解制度的運作前提是雙方都同意將爭議交付調解。如果一方(在此為廠商)不同意調解,即表示調解的前提不存在。

因此,當機關提出調解申請,但廠商表示不同意或拒絕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因缺乏調解的合意基礎,依法應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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