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三種不同的責任授予方式,從程度最小的分權,到範圍與內容最廣泛的分權,其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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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阿R要上榜~不販賣 大二上 (2020/06/25)
引用自呂育誠副教授- 中央地方權利移轉關係之研究 P.1-19 和 1-25 權利移轉(devolution)可說就是上述動態考量的具體途徑之一,近年不論是在
地方政府學界的研究上,或是國際組織的政策倡議中,其常被作為是中央與地方
政府關係的調整原則,或是作為處理實際地方問題的策略選項,故似乎成為未來
建構中央與地方關係時,「集權」與「分權」的「第三條路」(ODPM, 2006)。 「(權利移轉)乃範圍與內容最廣泛的分權方式。即中央政府基於一定程序,將國家部分決策、財務、管理等統治權威均授予地方。而地方政府基於中央政府授權,可以自行決定統治機關的組成方式、擁有獨立的財源與財務運用權限,並可 以在地方轄區範圍內依法行使各種統治權威及公共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