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相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何者錯誤?
(A)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B)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C)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D)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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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43), C(80), D(810), E(0) #3460873
統計: A(140), B(43), C(80), D(810), E(0) #3460873
詳解 (共 2 筆)
#6613550
第 37 條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選項A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選項B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選項C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
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選項A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選項B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選項C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
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前項所定復原重建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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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為
第 27 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選項D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選項D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前項災害應變措施事項,各級政府應列入各該災害防救計畫。
公共事業應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應變事項。
第一項第十三款有關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之適用災害種類、實施時機、處理人員、程序、危險標誌之張貼、解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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