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
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
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02
14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多少時間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 (A)六個月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