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B)全民健康保險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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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625), C(144), D(378), E(0) #246685

詳解 (共 8 筆)

#231890

第五條(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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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93
已經改成全民健康保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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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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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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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058

已經開始施行新法了

請阿摩修改題目選項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 全民健康保險會(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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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91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1.本法 100.01.26  修正之全文 104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所以還是適用舊法
 
第 4 條
為監理本保險業務,並提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應設全民 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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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72

原本題目:

14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修改成為

14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B)全民健康保險會 (C)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D)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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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540
此題目為舊法第四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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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31
好像沒這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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