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情形?
(A)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B)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C)持有非屬我國邦交國之護照申請入境我國者
(D)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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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71), C(2922), D(16), E(0) #1482524
統計: A(17), B(71), C(2922), D(16), E(0) #1482524
詳解 (共 4 筆)
#163916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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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511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
者。
(A)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B)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D)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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