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所明定之教育方面基本國策?
(A)頂尖大學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B)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C)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健全體格
(D)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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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36), B(388), C(98), D(95), E(0) #645669
統計: A(13136), B(388), C(98), D(95), E(0) #645669
詳解 (共 4 筆)
#923269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實施。在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中的第五節,即列有「教育文化」之規定,共計十條。全文如下:
一五八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一五九條:國民受教有之機會一律平等。
一六○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一六一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一六二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一六三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一六四條: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縣市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一六五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一六六條: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一六七條:國家對於下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成績優良者;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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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9794
憲法增修條文 10 (基本國策)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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