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制度之適用?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統計: A(3300), B(390), C(771), D(2049), E(0) #797545
詳解 (共 10 筆)
一、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298、299條。簡言之,假處分的目的是「獲得利益」,但「撤銷訴訟」是排除不利益
破題--白話文
其實有一個簡單觀念,你提起訴訟目的到底是要做什麼?
不外乎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打完一場10年訴訟,結果什麼利益也沒拿到還虧本,比如被告人脫產,那這10年過程就是搞笑而已,
其中假扣押、假執行就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的手段,以防止確定判決後什麼也沒拿到。
再說假處分,如果考官說你資格不符考生條件不能考試,你自當可以打官司,但打完官司試早就考完了,打贏有什麼用?
所以可以請法院暫時賦予我是個考生身分先考再說。
課予義務、一般給付與確認訴訟都是我想要得到有利的處分,打贏還要拿到該處分利益,不然這個處分等於空白支票。
撤銷訴訟剛好相反,就是我不被處分,本身就沒後續利益保護問題。
舉個例子:
(停止執行例子)
某大學生被退學了(負擔處分),他在打確認退學無效之訴訟,但他滿二十歲了,面臨到兵役的問題
>>當然要申請 停止執行 退學這一個處分。
(假處分例子)
某甲大學要畢業了,準備參加高考。可是大學遲遲不給他畢業證書
<畢業證書算是一種行政處分,不給,等於沒發生>所以它可以聲請假處分,要他暫時發生去參加考試。
一個是行政處分已經發生要他停止<停止執行>;一個是行政處分沒有發生要他暫時發生<假處分>
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制度之適用?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這裡的"假" 是指,暫時的意思。
處分==>是指 行政機關的"行為"
假+處分==> 行政機關暫時給我這樣做=>就是還沒做,要求暫時這樣做。
(A)撤銷訴訟 ===>為什麼要"撤銷訴訟"?因為行政機關亂搞的行為,所以我該要求的是"不要亂搞的行為",停止亂搞的行為==>停止處分。而不是要給我這樣做,給我產生亂搞的行為(處分)(已亂搞 變成 暫時不要亂搞)
(B)課予義務訴訟 ==>暫時給我這樣做。(不做變成做)
(C)一般給付訴訟 ==>暫時給我這樣做。(不做變成做)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暫時給我弄個假身份關係的行為(處分)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假處分
丁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資格予以退件,丁提起訴願後該考試已舉行完畢,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一)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係對於行政處分之是否「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及例外時,對於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存有爭議,藉行政法院具有權威性之認知的(Cognitive),而非意欲的(Volutive)、宣示的(Declarative),而非創設的(Constructive)判決已弭平此種爭議,故其僅純屬於程序上的(Procedural, Prozesual),而無關實體權利之實現或義務之課予的一種與其他訴訟種類相較時,屬於特殊的、獨立的及後備的訴訟法上設計(Design)的制度。
(二)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時,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為確認訴訟的類型。
2.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違法確認訴訟):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仍可提起撤銷訴訟,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新法(行政訴訟法§6 I)修正為「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對該行政處分於尚未提起撤銷訴訟,而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就已執行或已消滅時,將得以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之對象區分為兩類:
A.已執行有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
B.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因此,丁提起訴願後考試已舉行為完畢,其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
四等考試
行政法概要
39.下列那一種行政訴訟類型,並無假處分之適用?
(A)課予義務訴訟(B)一般給付訴訟
(C)撤銷訴訟(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