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不動產占有人具備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要件時,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當然取得其所有權
(B)請求原所有人協同辦理所有權登記
(C)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原所有人應協同辦理所有權登記
(D)單獨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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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8), C(53), D(576), E(0) #81694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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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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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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