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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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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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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年份:
99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4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依會計法第114條規定,應由何人監交?
(A)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B)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C)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
(D)審計機關長官或其代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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