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以下何者不是「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義的特殊境遇婦女?
(A)夫死亡或失蹤者
(B)夫處半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C)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D)單親且無工作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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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10), C(13), D(54), E(0) #925108
統計: A(21), B(210), C(13), D(54), E(0) #925108
詳解 (共 3 筆)
#3535757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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