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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4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
(A)三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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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Tracy Su 高三下 (2014/01/11)
大學法33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2F
加油 研二上 (2017/09/26)

大學法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 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 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14 依大學法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