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戶籍法規定,何種戶籍登記事項,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收養登記
(B)輔助登記
(C)監護登記
(D)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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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4), B(123), C(155), D(314), E(0) #1481879

詳解 (共 6 筆)

#2497212

總結就是除...以下五種登記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結婚、兩願離婚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簡單背法: 婚護助。子女原

(結婚後夫妻要互相幫助。子女看緣分)

 

 

 

 

這樣是否好背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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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5653

戶籍法 第45條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29條-出生登記、30條-認領登記、31條-收養登記、32條-終止收養登記、33條1項但書-97/5/22以前結婚登記、34條但書 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36條-死亡登記、40條-初設戶籍登記、41條-遷徙登記、43條-分(合)戶登記、44條-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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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881

應該是結婚、兩願離婚登記。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監護登記。

輔助登記。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45條(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之情形)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29條出生登記
        第30條 認領登記
        第31條收養登記
        第32條終止登記
        第33條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
        第34條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
        第36條死亡登記
        第40條初設戶籍登記
        第41條遷徙登記
        第43條分合登記
        第44條出生地登記            沒有以上這些登記的申請人時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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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203

別漏掉了

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申請人)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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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254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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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426
戶籍法 第 45 條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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