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另給遺族何種款項?
(A)慰問金
(B)撫恤金
(C)撫慰金
(D)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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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6), C(79), D(2), E(0) #48298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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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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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

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

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

,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

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

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

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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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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