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7、10、16、60、65、66、93、95、121 條條文;刪 除第 29 條條文
原條文: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 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修法後,將現行按普通公務、資本資產、長期負債分設 3 套科
目及帳表處理,整併為 1 套科目及帳表,可於 1 張平衡表內清楚表達機關整體
資產及負債全貌,增進政府財務資訊完整性。
原本題目:14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並列入平衡表 (B)既不必列表或編目錄,亦不列入平衡表,但以備忘紀錄登載 (C)不必另行列表或編目錄,但應列入平衡表 (D)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修改成為14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並列入平衡表 (B)既不必列表或編目錄,亦不列入平衡表,但以備忘紀錄登載 (C)不必另行列表或編目錄,但應列入平衡表 (D)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 (E)已刪除 .
【已刪除】14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應如何表達? (A)參照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