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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查驗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時間為何?
(A)對國民不得逾2 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3 小時
(B)對國民不得逾2 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5 小時
(C)對國民不得逾2 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6 小時
(D)對國民不得逾3 小時,對外國人不得逾6 小時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Q.. 研一上 (2015/06/2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

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

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1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拒絕接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