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所為免職處分,依法得向何機關為如何之救濟?
(A)向原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對申訴決定不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向訴願受理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係採申訴、再申訴與復審、再復審,雙軌並行,並均得於不服再申訴或再復審決定時,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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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8), B(341), C(4136), D(333), E(0) #393888
統計: A(988), B(341), C(4136), D(333), E(0) #393888
詳解 (共 10 筆)
#532607
針對懲處中的免職處分,受處分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其他懲處,則依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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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062
| 救濟程序 1.「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
| 2.「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復審」( 保訓會 )、「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 |
| 3.「行政懲處處分」之救濟程序:「申訴」( 服務機關 )、「再申訴」( 保訓會 ) |
| 「行政懲處處分」原因 : |
| 1.「復審」、「行政訴訟」:依法請領退休金遭拒、免職處分、請求考績獎金遭拒、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任用審查不合格或降低擬任之官等、級俸爭議,均係足以改變公務員身份關係或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於公務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 |
| 2.「申訴」、「再申訴」: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考績評定或上級機關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機關之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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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559
2.「申訴」、「再申訴」: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考績評定或上級機關所發之職務命令,均屬機關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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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632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大法官釋字第243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
因此現行懲處之救濟,若是免職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提出復審、甚至提出行政訴訟;但若只是記大過、記過、申誡(甚至是考績打丙等),依據現行制度僅能申訴、再申訴,同法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最多就只能再申訴,無法提出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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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858
筆記一下:
「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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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494
1.不服原機關之處分→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原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3.不服懲戒法院之懲戒→持法定原因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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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219
本題免職本來就是行政處分所以不影響答案,但請注意因為釋憲785的關係,有些要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可以提復審!
申誡、記過、記一大過、甲等乙等、曠職、指名商調等(詳細自行參照保訓會的一覽表)改為行政處分,復審→行政訴訟。
詳情可參考保訓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3926&s=35315
也可以看108年初等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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