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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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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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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993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993
年份:
98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14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須經下述何一機關審定,始可解除責任?
(A)主辦會計人員
(B)主計機關
(C)審計機關
(D)司法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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