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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在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尚應受何限制?
(A)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B)管理負責人之許可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D)頂層住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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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2F
Aasta Lin 高三下 (2021/09/28)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3F
最認真的就是我^^ 大一下 (2022/11/16)

受區權會會議決議之限制

非經該層區權人同意不生效力


兩個很容易搞混~

14 在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尚應受何限制?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