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國人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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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凱特 國二上 (2015/06/01)
入出國及移民法 § 36 II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
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
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
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
、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
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
,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