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張三(住所於臺北市)犯有竊盜罪,李四(居所於基隆)犯有詐欺罪,並一同於桃園犯強盜罪。臺 北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及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就竊盜罪、詐欺罪及強盜罪都提起了公訴。試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強盜罪案件不得合併由臺北地方法院審判,因為該罪的犯罪地不在臺北市
(B)李四的詐欺罪案件不得合併由桃園地方法院審判,因為該罪的犯罪地不在桃園
(C)竊盜罪、詐欺罪及強盜罪案件是否得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以各法院裁定先後而定
(D)竊盜罪、詐欺罪及強盜罪案件是否得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各該法院不同意時,由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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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1), C(193), D(432), E(0) #1895388

詳解 (共 4 筆)

#5534004
依§6,相牽連案件,得由法院A裁定案件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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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591
第6條(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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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886
刑事訴訟法第6條:一、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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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12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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