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應就下列何者為裁判? (A)最高法院民事庭..-阿摩線上測驗
靜怡 高三下 (2024/08/29): (A)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均認不應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提案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應於三十日內以回復書回復之,逾期未回復,視為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任一受徵詢庭主張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時,始得為前項裁定。
(B)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C)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 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提案請求裁 判者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一、所涉及之法令。
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
三、該歧異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
四、聲請人所持法律見解。
(D)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者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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