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司法獨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確保司法獨立,法官為終身職,絕不得對法官免職,只能記過
(B)法官應依法審判,不應依行政函釋審判,故地方法院法官得逕行宣告行政函釋違憲
(C)司法院於地方法院庭長任期屆滿後,得令免兼庭長
(D)法官不得兼任任何行政職
統計: A(131), B(253), C(2774), D(790), E(0) #164055
詳解 (共 8 筆)
憲法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法11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
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
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
、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
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法官法16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
或業務。
法官法42
實任法官非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犯內亂、外患、故意瀆職罪,受判刑確定者。
二、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
者。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三、受監護之宣告者。
實任法官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自宣告之日起,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
或資遣。
司法院大法官於任職中,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由司法院呈請
總統免職。
候補、試署法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法官法50
法官之懲戒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四、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
五、申誡。
那請問C是什麼法的哪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