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第 25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第二章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一、社會工作師對案主的倫理守則
1.7、社會工作師收取服務費用時,應事先告知案主收費標準,所收費用應合理適當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不得收受不當的餽贈。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14 有關社會工作服務費用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社會工作師不得向案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