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14 某甲初任薦任官等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 個月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