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樓斯曼(Rothman, 1989)提出自決的理論根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存在的現實
(B)文化疏離的解藥
(C)義務論的實施工具
(D)政治與情緒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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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8), C(84), D(92), E(0) #336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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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斯曼(Rothman, 1989)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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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斯曼(Rothman, 1989)提出的自決理論基礎是基於存在的現實,強調案主有能力在資源和資訊充足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這個理論強調文化疏離的解藥、政治的解放以及情緒的解放,以賦權案主,但並非義務論的實施工具。 因此,錯誤的敘述是**(C)義務論的實施工具**。
理由說明:
存在的現實(A): 自決理論根植於社會工作者對人本質的認識,以及案主擁有在現實情境中做出決策的能力。
文化疏離的解藥(B): 自決讓案主參與決策,這有助於他們擺脫文化疏離的處境,意識到自身的力量並做出能改變現況的決定。
政治與情緒的解放(D): 自決賦予案主權力,讓他們能掌控自身的生活,這是一種政治和情緒的解放,使他們能夠擺脫無力感和壓迫。
義務論的實施工具(C): 義務論是一種倫理學的觀點,它關注的是責任、義務和規則,而自決理論的核心是透過賦予案主權力來解決問題。 將自決理論視為義務論的「實施工具」是不準確的,它們屬於不同的概念範疇,一個是理論基礎,一個是倫理原則。
總而言之,自決理論關注的是案主透過參與決策來獲得自主權和掌控感,這與義務論注重遵守規則和義務的內涵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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