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母公司或總公司委任之會計師,若同時擔任其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財務資訊之查核工作時,應
決定是否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另行簽訂查核委任書,下列何者為其最不可能考慮的因素?
(A)法令規定之財務報導架構
(B)母公司持有股權百分比
(C)有權決定此項委任者是否相同
(D)評估受查者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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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8), C(82), D(188), E(0) #2823288
統計: A(24), B(48), C(82), D(188), E(0) #2823288
詳解 (共 4 筆)
#5673885
舊au27第 八 條
母公司或總公司委任之會計師若同時擔任其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財務資訊之查核工作時,應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另行簽訂審計委任書:
有權決定此項委任者是否相同。(C)
是否須另行單獨簽發查核報告。
由其他會計師執行查核工作之程度。
母公司持有股權百分比。(B)
法令規定。(A)
新au64第三十八條
當集團查核團隊亦對組成個體之財務報表執行查核時,可能影響其與組成個體單獨簽訂委任書之因素包括:
1.組成個體之查核人員係由集團或組成個體委任。
2.是否須對組成個體單獨出具查核報告。
3.母公司持股比例之多寡。(B)
4.組成個體管理階層獨立運作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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