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再度修法,針對此次修法內容,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
衡其意見
(B)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包括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
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C)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 23 歲
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D)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 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受保護
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在
1 年內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 少年之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