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再度修法,針對此次修法內容,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參酌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少年為陳述時,少年法院應依其年齡及成熟程度權 衡其意見
(B)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保護處分,包括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 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C)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 23 歲 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D)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 3 條第 1 項之情形,而受保護 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在 1 年內接受 4 小時以上 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 或時數不足者,得裁定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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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7), C(260), D(249), E(0) #2686859

詳解 (共 4 筆)

#4733430

第84條(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處罰)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

少年法院為前項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前,認為必要時,得先命少年調查官就忽視教養之事實,提出調查報告並附具建議。

親職教育輔導之執行,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為之,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

親職教育輔導應於裁定之日起三年內執行之;逾期免予執行,或至多執行至少年滿二十歲為止。但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少年保護官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第一項、第五項及前項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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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82 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
年保護官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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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84條 少年之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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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8-5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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