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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營業人申報 95 年 8 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其銷售土地誤按應稅銷售額申報,並於 95 年 9 月 10 日至銀行繳納該期之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其所溢繳之稅款得於何時以前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A)97 年 8 月 31 日
(B)97 年 9 月 10 日
(C)100 年 9 月 10 日
(D)100 年 8 月 31 日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
97 年 - 97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包括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土地稅法、稅捐稽徵法、遺產及贈與稅法)#9531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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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5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sabrina
國三下 (2015/04/23)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
自繳納之日
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自95年9月10日起的五年,於100年9月10日止
檢舉
2F
源源
高三下 (2022/10/26)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
第 28 條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
納稅義務人
得自繳納之日起
十年
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
,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
十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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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營業人申報 95 年 8 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其銷售土地誤按應稅銷售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