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乙於簽訂買賣土地契約預約時,甲交付定金予乙,以擔保本約買賣契約之成立,若甲乙間之土地買賣契約本約因雙方就如何交付土地不能合意致買賣契約本約不能成立時,甲所交付之定金應如何處理?
(A)甲所交付之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B)乙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
(C)乙應返還所受之定金
(D)甲所交付之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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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5), C(466), D(27), E(0) #370699
統計: A(62), B(25), C(466), D(27), E(0) #370699
詳解 (共 3 筆)
#901765
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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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216
民法249條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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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761
法條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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