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同一部機車賣給知情之丁,乙丁於民國100年2月2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甲於民國100年3月3日死亡,乙是甲之唯一繼承人。請問何人於何時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A)丙於民國100年1月1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B)丙於民國100年3月3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C)丁於民國100年2月2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D)丁於民國100年3月3日取得機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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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90), C(26), D(33), E(0) #370688

詳解 (共 5 筆)

#588286
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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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801
(一)依民法第118條第2項,原本是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取得權利者,處分自始有效。所以三月三日的答案都可以排除。
(二)再依民法第118條第3項: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最初處分有效,則為丙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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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862
第118條(無權處分) ﹝1﹞無權利人...
(共 2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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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942

求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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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7611
1、乙本來是無權處分甲的機車,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2、然而,甲死亡,乙作為甲的唯一繼承人取得機車所有權,依民法118二項,無權處分變成自始有效,丙1月1日因乙占有改定以代交付而在當日取得機車所有權。
3、乙在1月1日以後再次處分機車,因丙已取得機車機車所有權,故乙為無權處分丙之物予丁,效力未定。
4、丁在現實受讓時因其為善意,故最終由其善意取得機車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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