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先後向 A、B、C 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均為 600 萬元,並 已分別向各保險人盡告知暨通知義務。該屋於三張保險單均有效期間內發生火災而完全燒毀。經 鑑定結果,火災發生時,該房屋的市價為 1300 萬元。若三保險人就理賠分擔方法未另有約定, 依保險法之規定,試問:A、B、C 三保險人應如何理賠?
(A)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B)A、B、C 三保險人各按訂約先後次序負責,最後訂約之 C 僅須給付 100 萬元
(C)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金額之比例,就 1300 萬元之損失負比例分擔之責
(D)各保險人應在其承保金額範圍內,負全部之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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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10), D(6), E(0) #2012920

詳解 (共 2 筆)

#5461990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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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價為基準,按比例賠償(3方分擔損失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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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09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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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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