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早上至 A 咖啡店購買每日精選咖啡一杯,然店員乙誤取一杯較高價之莊園水洗豆咖啡交付於甲,甲未察覺,支付新臺幣(下同)150 元後便離去。甲至辦公室後,遂將咖啡贈送於心儀之同事丙。午間,A 咖啡店店長丁始發現上開誤取情事,每杯咖啡價差 5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
(B)甲為善意,故僅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C)丙為善意,故無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D)丙雖為善意,仍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統計: A(65), B(45), C(382), D(247), E(0) #3151620
詳解 (共 5 筆)
14 甲早上至 A 咖啡店購買每日精選咖啡一杯,然店員乙誤取一杯較高價之莊園水洗豆咖啡交付於甲,甲未察覺,支付新臺幣(下同)150 元後便離去。甲至辦公室後,遂將咖啡贈送於心儀之同事丙。午間,A 咖啡店店長丁始發現上開誤取情事,每杯咖啡價差 5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丁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
(B) 甲為善意,故僅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C) 丙為善意,故無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D) 丙雖為善意,仍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擬答
(A) 丁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
甲受有不當得利,丁本應向甲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但因民法第182條規定免負返還責任。
(B) 甲為善意,故僅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甲受有利益,丁受有損害,甲本依據民法第181條規定,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甲本來應該償還200元,但是因為甲因不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依據民法第182條免返還責任。
(C) 丙為善意,故無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依據民法第183條規定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丙仍有返還義務
(D) 丙雖為善意,仍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依據民法第183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81條償還價額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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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丙雖為善意,仍須償還一杯莊園水洗豆咖啡之價額 200 元→○
理由如下:
甲早上至 A 咖啡店購買每日精選咖啡一杯,然店員乙誤取一杯較高價之莊園水洗豆咖啡交付於甲,甲未察覺,支付新臺幣(下同)150 元後便離去。甲至辦公室後,遂將咖啡贈送於心儀之同事丙(有權的無償處分)。午間,A 咖啡店店長丁始發現上開誤取情事,每杯咖啡價差 5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的口訣:「利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準;損害大於利益,以利益為準。」這個口訣並不適用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一方所受有之損害及他方所受有之利益,皆為一方對他方的「給付」;換言之,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損害恆等於利益。
(有權的無償處分)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甲),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丙),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甲與A咖啡店:成立買賣精選咖啡一杯契約、就莊園水洗豆咖啡部分尚未成立買賣契約。
甲交付A咖啡店:新臺幣150元。(A咖啡店的利益-精選咖啡一杯)、A咖啡店未取得莊園水洗豆咖啡200元(A咖啡店損失)
A咖啡店-店員乙交付甲:莊園水洗豆咖啡(市價200元)(甲獲得利益)、甲未取得精選咖啡一杯(甲損失150元)
不當得利標的-莊園水洗豆咖啡-200元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甲),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甲),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就水洗咖啡部分,甲跟A 尚未成立買賣契約,且甲不知無法上原因,加上物權行為無因性,店員乙的交付仍然發生物權的權利變動
甲受有利益,但是因為甲送給丙,因此182甲所受的利益不存在了,本來免返還責任
但是因為183有權的無償處分,所以變成丙要在甲免負償還責任範圍內負返還責任,依據181要改成償還200元價格
所以答案是「D」
民法就是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