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聲請第三人或機關居間解決,以進行協調並解決糾紛的制度可稱為下列何者?
(A)訴願
(B)和解
(C)訴訟
(D)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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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67), C(48), D(6535), E(0) #393803
統計: A(69), B(167), C(48), D(6535), E(0) #393803
詳解 (共 4 筆)
#585049
調解是指當事人就可處分的糾紛,在第三方的主持或參與下,以合意的方式解決權利義務爭議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可以指向一種制度,也可以僅僅作為日常生活用語。
調解作為一種有效和相對方便、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方式,貫穿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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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990
調解委員會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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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418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可免費運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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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138
AI摘要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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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是台灣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例如罰單、核准或駁回申請等)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權益受損時,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的一種行政救濟程序,目的是請求撤銷該處分或課予義務,讓機關重新審查。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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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Law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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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當個人或法人之間(民事)或人民與政府之間(行政)發生權利義務爭議,無法透過協商解決時,向司法機關請求依法裁判的程序,目的是透過法院以中立裁判來解決紛爭,維護私權或公權,主要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涉及財產、勞資、稅務、國家行為等各種問題,有其專屬的程序與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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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Mediation)
是指在發生法律糾紛時,透過中立的第三方(如法官或調解委員)協助,讓雙方當事人互相溝通、協商,以平和方式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可聲請強制執行,且能節省時間、金錢、避免訟累,多用於民事、家事及部分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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