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調查火災原因後,應於火災發生後 X 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必要時得延長至 Y 日,請問:X 及 Y 各為何?
(A)X=10,Y=20
(B)X=7,Y=15
(C)X=15,Y=30
(D)X=14,Y=3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333), C(7477), D(120), E(0) #1607738
統計: A(180), B(333), C(7477), D(120), E(0) #1607738
詳解 (共 3 筆)
#2391506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42
0
#6042861
於113/1/22修法改為第 14 條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