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調查火災原因後,應於火災發生後 X 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必要時得延長至 Y 日,請問:X 及 Y 各為何?
(A)X=10,Y=20
(B)X=7,Y=15
(C)X=15,Y=30
(D)X=14,Y=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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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333), C(7477), D(120), E(0) #1607738

詳解 (共 3 筆)

#2391506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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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051
火調封鎖現場就半個月 最多延長到一個月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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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861
於113/1/22修法改為第 14 條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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